“熱”是一種資源,而超聲波熱量表便是衡量“熱”值的一種計量儀表,正如水表是計量水量”的儀表一樣。由于超聲波熱量表有時候也會涉及到貿易結算,對其計量準確性要求較高,因而需要進行強制檢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等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對社會公用計量標準器具,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最高計量標準器具,以及用于貿易結算、安全防護、醫療衛生、環境監測方面的列入強制檢定目錄的工作計量器具,實行強制檢定。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檢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實行強制檢定的工作計量器具的目錄和管理方法由國務院制定。其他計量標準器具和工作計量器具,使用單位應當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檢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依據《計量法》規定,用于熱量結算點的熱量表應該實行首檢和周期性強制檢定,不設置于熱量結算點的熱量表和熱量分攤儀表如散熱器熱分配計應按照產品標準,具備合格證書和型式檢驗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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